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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新《行政复议法》解读之(一)行政复议范围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深宝律师事务所 Author 深宝君



前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律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它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行政机关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制度;对解决行政争议而言,它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本文讨论的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种类。笔者根据新实行的行政复议法总结了行政复议范围的正面清单及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01

新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范围的正面清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完善或新增了如下9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 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2) 对行政许可拒绝或不予答复等行政不作为不服;

(3) 对征用决定及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服;

(4) 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

(5) 对工伤认定不服;

(6) 认为行政机关构成行政垄断;

(7) 负有特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行为;

(8) 与行政协议相关的行政争议;

(9)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02

新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范围的负面清单

除上述正面清单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具体有如下事项: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03

新法较于旧法的亮点

为了将行政复议打造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新《行政复议法》优化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是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


二是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11条将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范围的负面清单,第12条增加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四是扩大附带审查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相比于旧法,新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提升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解决、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更多类型的行政行为将接受独立审查,提高了行政决定和行为的公正性与科学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也有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在处理更多类型的行政决定时会积累更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处理案件的专业水平,及时化解矛盾,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与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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